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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视野】质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限制

2023-06-29 09:01:30 来源:法务网

一、

质权的法律效力

1.质权的法律效力在担保的债权上的体现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资料图)

2.对标的物的法律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3.对质权人的法律效力

二、

质权有哪些限制

质权限制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的限制。

2.有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的限制。

3.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的限制。而且据找法网所知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2.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标的物有所不同。而且找法网认为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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