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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关于践行“三严三实”实施干部职工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2023-08-01 16:51:50 来源:文档网

社区关于践行“三严三实”实施干部职工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推进从严管理干部职工长效化、常态化,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心中有戒”,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淘汰的工作环境。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区委《关于践行“三严三实”实施党员干部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实施方案》精神,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社区干部职工作风转变,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对干部职工实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着力整治不作为,乱作为,不敢担当,不敢负责的突出问题,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提升干事创业精气神,为全面打造发展升级版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严格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推进从严管理干部职工长效化、常态化,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心中有戒”,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淘汰的工作环境。


(资料图片)

第三条 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二)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原则;

(三)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

(四)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原则;

(五)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所有正式干部职工、机关临聘人员、居委会网格社工、居委会委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负面清单情形,作为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

(一)修身不严方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涉及原则性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消极躲避、不敢亮剑,甚至故意模糊立场、耍滑头的。

2.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任人唯亲,匿名诬告,收买人心,封官许愿,弹冠相庆,阳奉阴违,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七个有之”或“八个绝不允许”等情形之一的。

3.缺乏政治定力,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在大是大非面前没有态度,对政治性事件、遇到敏感性问题没有立场、无动于衷的。

4.贯彻上级决定不坚决,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妄加评论、说三道四,对党组织说假话,不服从组织安排,向组织讨价还价,加入非法组织、宗教组织等违反“十严禁”情形之一的。

5.对党的奋斗目标心存怀疑,从封建迷信中寻找精神寄托,不信马列信鬼神,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遇事问计于神的,在微信群、QQ上公然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的。

6.是非观念淡薄,信口开河、口无遮拦,在微信群、QQ上或公共场所公开公开发表、散布错误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言论的。

7.官僚主义严重,对老百姓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毫不关心,搞裙带关系,假公济私,声色犬马,沉溺于打麻将、玩字画、搞收藏,玩物丧志,浑浑噩噩过日子等情形之一的。

8.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贪图享受,生活情趣不健康,个人行为失当,傍大款,与老板搂肩搭背,拉拉扯扯,或发生其他与其身份不符行为的。

9.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检点,情趣低俗,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不孝顺父母、对配偶不忠,参与赌博,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的。

10.存在修身不严其他情形的。

(二)用权不严方面

1.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重大问题未经集体讨论,拍脑瓜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各项规定办事,不执行领导班子分工协作制度,容不得他人,听不得不同意见,搞一言堂,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以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的。

3.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纪律约束不严,敷衍应付,部门(居委会)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盲目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插手项目、工程,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甚至存在吃拿卡要、收回扣、拿红包,故意刁难群众的。

6.特权思想严重,搞本位主义,看重个人权力、部门利益,甚至为了局部利益牺牲整体利益,不站在全局、主流的角度考虑问题、开展工作的。

7.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制度,不及时准确报告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或者瞒报谎报婚姻变化、收入、房产、投资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的。

8.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或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在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9.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0.存在用权不严其他情形的。

(三)律己不严方面

1.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不严格,无视党纪、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搞“四风”、不收敛、不收手,公款吃喝、公车私用,搞变通,打擦边球的。

2.无视组织程序,擅作主张,超越权限办事,搞先斩后奏,甚至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交换的筹码,以“潜规则”取代正常组织程序的。

3.无视组织纪律,有令不行,无故不服从、不维护、不执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缺乏合作精神,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推诿扯皮,影响正常工作推进的。

4.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规定时间不到新岗位报到,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规定时间的。

5.工作纪律松弛,时间观念不强,东游西逛,无故迟到早退的,或工作不专心,在位不在岗,经常“走读”,有事找不着人,职责空置的。

6.办事拖拉,上班时间玩手机、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与工作无关视频等情形的,或甚至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溜达消遣的。

7.违反打麻将“三不许”、婚丧喜庆事宜“四严禁、一严格”、“种房”“三禁止”、公务活动“四严格、十不准”以及“三不准”等“五大禁令”的。

8.不严格遵守会议制度,无故不参加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无故请人代会,参会随意迟到、早退,或代会人员不及时向应参会人员报告会议精神的。

9.贪图享乐、铺张浪费、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或借出差、学习、培训之名变相公款旅游,组织或参加同乡会、同学会等活动的。

10.存在律己不严其他情形的。

(四)谋事不实方面

1.工作思路不清,对负责的工作不找差距、不找问题、不找目标,马虎应付,被动执行,脱离实际,寅吃卯粮,顾头不顾尾,效率低下,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2.工作避实就虚,面对上级检查,掺水分、添杂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在上级专项考核中,所负责的工作连续在季度考核排名靠后,或连续在全市、全区同行业中横向排名靠后且持续下滑,或出现较大失误的。

3.担当意识不强,奉行好人主义,不敢批评、不愿批评,不敢负责、不负责任,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不听调遣,旁观退缩,有意回避,甚至临阵脱逃的。

4.进取意识不强,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在上级督查中发现工作未落实到位或未落实,被中央、省、市、区通报,在国家、省、市检查中,承办工作致使全区被省、市、区通报批评或单项工作在市排名倒数3位以内,在全区同行业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5.工作“口头上重视、行动上漠视,文件中重视、执行中轻视”,行动停留在嘴上,政策停留在纸上,“条专块统”存在明显问题,工作推进缓慢的。

6.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在年度或季度考核排名连续两次挂末,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7.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平时监管不严,疏于教育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8.在单位闹不团结,各自为政、拉帮结派,为人圆滑世故,工作拈轻怕重,岗位挑肥拣瘦,遇事明哲保身,出了问题上推下卸的,分管或所负责的工作被“一票否决”或受到“三令督查”处理的。

9.形式主义突出,好大喜功,作风漂浮,追求轰动效应,热衷搞急功近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做事等待、态度观望,甚至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的。

10.存在谋事不实其他情形的。

(五)创业不实方面

1.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主观臆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尚未构成违法后果的。

2.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关心群众冷暖,不主动问需,坐等上门,或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对待群众态度恶劣、随意训斥,侵犯群众利益的。

3.作风不扎实,工作搞变通,打折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唱功好、做功差。甚至只求过得过去、不求过得硬,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找客观原因顶着不办,或对群众要办的事情找各种理由拖着不办的。

4.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居委会)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干部职工中因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各项纪律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5.作风飘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口号响当当、服务冷冰冰、办事慢腾腾,甚至是为难普通群众办事的。

6.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在服务群众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工作“光打雷不下雨”,一些重大工作、重点项目推进不力或无故不服从组织选派参加实践锻炼的。

8.身居其位不谋其政,遇到矛盾绕道走,遇到群众诉求躲着行,敷衍塞责,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引发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9.进取意识不强,安于现状,缺乏工作激情,意志消沉,精神懈怠、状态低迷,因工作失误、失职、疏忽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存在创业不实其他情形的。

(六)做人不实方面

1.对党不忠诚、做人不老实,台上道貌岸然、台下乌烟瘴气,口是心非、两面三刀,戴着假面具、成为“双面人”的。

2.责任心缺失,在工作中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老于世故,你好、我好、大家好,明哲保身,只看重个人利益和荣誉。

4.通过弄虚作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应付上级检查和群众投诉的。

5.心胸狭窄、挑拨离间、捏造诬告,工作动机不纯,干了一点事就要求回报,达不到目的就满腹牢骚的。

6.对上级察言观色,八面玲珑,花言巧语,文过饰非,掩盖事实真相的。

7.心浮气躁,找靠山、架天线,跑官要官,编织个人关系网,谋划个人升官图的。

8.搞团团伙伙、亲亲疏疏、称兄道弟、拉小圈子,封官许愿,搞人身依附的。

9.对本单位应该列为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干部放任不管、不提出办理意见建议,出现干部职工作风散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10.存在做人不实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实施程序。

(一)制定细则。社区党建工作部根据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干部职工“三严三实”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为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二)建立台账。社区党建工作部要按照上级精神,安排专人负责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根据社区目标管理的要求,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个人,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对纳入台账管理的各项工作要进行记录,采取“四卡一通知”(提醒卡、函询卡、警示卡、核实卡、负面清单动态管理通知书)等方式,进行提醒、函询、警示、核实,及时公开督查结果,开出负面清单,每月通报,作为评先选优、绩效考核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的依据。

(三)收集清单。各部门(居委)要对照不严不实负面清单收集干部职工不严不实表现情况,形成综合材料,收集的情况必须有据可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提出建议。结合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为以下类别:

1.社区党政正职由区委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2.社区党政副职由区四大家分管(或联系)领导、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3、社区股级及以下正式干部职工由社区纪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2、社区机关临聘人员、网格社工、居委会委员由所在部门(居委)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建议报社区党委审批。

(五)谈心谈话。各部门(居委)在报送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干部职工名单前,须与管理对象本人开展谈心谈话,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社区党政主要领导由区委领导或政府分管区领导开展谈心谈话,党政副职领导及科级以下正式职工、股级干部由社区党委、中心主要负责人与其开展谈心谈话,机关临聘人员、网格社工、居委会委员由部门(居委)负责人、分管(包保)领导分别进行谈心谈话。谈心谈话主要是说明理由、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必要时社区纪委派人参加。

(六)研究决定。各部门(居委)上报的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干部职工名单,由社区调度会议进行审核,经会议讨论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零报告制度,各工作部、居委会对违反规定须进行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的人员,要及时主动上报,不得虚报、漏报,若虚报、漏报的,一经查实,部门(居委)负责人将作为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

第八条 凡被省、市、区通报批评的部门(居委),其负责人将作为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凡一年内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确定为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

第九条 对负面清单动态管理人员,经认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轻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教育培训。对被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组织其参加区级3—5天的离岗集中教育培训,培训期间费用由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本人承担。

(二)跟踪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到社区城管岗位、信访维稳岗位、计生岗位、网格社工岗位进行顶岗锻炼,考核合格的回原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解聘等。

(三)组织处理。若跟踪考察不合格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织处理。

1、调离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是正式职工的报区级人事部门处理。是临聘人员的,按照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原则进行岗位调整。如不愿意接受的,可采取辞退、解聘处理。

2、待岗。对连续2次被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的干部职工,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一般为2个月,待岗期间扣发绩效工资及各类补贴。

3、辞退或解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建立实施干部职工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工作调度会制度,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由社区党委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居委)原则上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上报一次负面清单动态管理人员有关材料。上报材料由部门(居委)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统一报社区党建工作部。

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会议纪录、负面清单动态管理人员名册、情况说明、谈心谈话情况等。领导个人提出负面清单动态管理人员名单建议的须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 各部门(居委)在做出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管理对象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被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的人员,在做出决定前,一般不予以办理工作变动等手续。

第十三条 被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的干部职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不服从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的,下一期继续作为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正式职工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临聘人员扣发年终生活补助10%。

第十四条 对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的干部职工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建立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职务变动等重要依据,是党员的,将其有关情况纳入“党建红云”系统管理,为干部队伍建设分析研判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在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被列为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对象的,干部职工如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负面清单动态管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社区实施党员干部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及申诉期间不停止负面清单管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教育相结合。社区将对表现优秀的干部职工和被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的干部职工以“红黑榜”形式公布,增强先进干部荣誉感,让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干部红脸出汗。对实施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后的干部职工,已经改正错误、工作热情高、能够继续做出贡献、符合工作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可重新回到合适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实施干部职工负面清单动态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居委)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把推进干部职工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职工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了解,对调整岗位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居委)应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工作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社区党建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再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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